|
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章程
:
(2008年3月5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英文译名为Software Offshore Business Union of Shanghai,缩写为SOBU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上海市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各类软件企业法人以及相关社团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平等、合作、互助、互惠”。本团体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制定并实施计算机软件进出口方面的行约行规,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实施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利益;为会员扩大软件进出口业务,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提供优良的服务;逐步提高团体的社会影响和整体实力,培育良好的、规范的软件进出口市场环境,促进上海计算机软件进出口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中介、咨询、培训、行业自律、政府委托事项、推动企业合作、促进软件对外贸易。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制定并实施计算机软件进出口方面的行约行规,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实施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利益,为会员提供优良的服务,促进上海计算机软件进出口事业的发展。
(二)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宣传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努力培育良好、规范的软件进出口市场环境,为会员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实力,扩大会员的软件进出口业务提供服务。
(四)通过相关社会媒体扩大团体的社会影响力,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品牌效益。
(五)为会员单位和计算机软件企业提供各项中介服务。
(六)开展市场调查和信息整理,研究计算机进出口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方针政策建议,向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做好对外的品牌宣传和业务交流工作,组织、承办(联办)各种专业展览和交流活动。
(八)帮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提供丰富的人才资源。
(九)积极宣传贯彻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受会员单位委托,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认证和评估等技术业务提供服务。
(十)帮助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享受政策获得风险资金、政府基金等相应资金提供服务。
(十一)通过专用网站和内部刊物发布计算机软件行业的最新动态,市场需求信息和会员的最新信息。
(十二)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驻沪领馆、商务处等的往来,建立与国际行业组织、相关企业交流协作的关系。
(十三)根据软件定单的类别以及软件出口业务的不同阶段,制订相应的指导价格,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
(十四)接受政府委托的事项。
(十五)其他可以开展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进出口业务的上海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和相关社团法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成员单位”的铭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成员单位”的铭牌。
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并组成理事会。
(三) 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 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可受委托代理理事长处理指定事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将邀请若干行业专业人士、政府有关领导组成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 督察本团体工作方针与任务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二) 督查并协调本团体的重大活动及工作任务。
(三) 督查本团体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处理本团体的日常事务,由理事会直接领导。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中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四) 负责本团体内部刊物、各种资料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五) 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督促和落实决议的执行。
(六) 处理理事会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以采用通信方式商议、决定联盟有关事项。
第五章 经济利益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依法开办经济实体的上交的利润。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不一致地方,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